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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教師師德禁行行為“紅七條”

發布日期:2023年05月29日 17:04 浏覽次數:

内容來源于《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》

教師[2014]10号
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教育廳(教委),有關部門(單位)教育司(局),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,部屬各高等學校:

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9月9日在北京師範大學師生代表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,積極引導廣大高校教師做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紮實學識、有仁愛之心的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,大力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,努力培養造就一支師德高尚、業務精湛、結構合理、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高校教師隊伍,現就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提出意見。

其中,意見規定高校教師不得有下列情形:

(1)不準有損害國家利益,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;

(2)不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;

(3)不準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、抄襲剽竊、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、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;

(4)不準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;

(5)不準在招生、考試、學生推優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
(6)不準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等财物;

(7)不準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;

不準有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。

有上述情形的,依法依規分别給予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、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、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。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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